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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知识普及:指控、撤案、撤诉和有条件撤诉
07/03/08    石磊    正义党

石磊指控:charge,指控只能由检方向法庭提出。指控不能由警察提出,也不能由法官提出。

撤案:dismiss,撤案是法官的判决,检方不能提出撤案,检方只能提出撤诉。

撤诉:drop off charge, 这个撤诉只能由检方提出,经法官认定才能生效,按照汉语习惯也叫“当庭撤诉”。

有条件撤诉:conditional discharge,这是一个法官判决。有条件撤诉的包含的意义一般有:被告方在法庭承认犯规,犯规不是犯罪,不会有刑事犯罪记录,法官判决有条件撤诉,条件往往是一定期限内不再重犯,或者社区劳动,或者参加学习班等。同意遵守撤诉条件的被告如果满足条件,则指控自动撤销,或再次出庭向法官提供满足了条件的有关证明,法官宣判撤诉。如果同意遵守撤诉条件的被告没有满足条件,则被告上次所承认的犯规也不算数,法庭按原先的刑事起诉的刑事罪名重新判决,被告不能再次通过承认犯规换取有条件撤诉。

所有获判有条件撤诉的被告,只要满足了条件,不会留下刑事记录。满足了条件之后再犯,依然作为初犯对待,还有机会获得有条件撤诉处理。如果在条件撤诉的条件还没有满足之前再犯,不但上一次的起诉重新生效,再犯则作为重犯对待,从重处罚。

一般人们听说的所谓“一年以后可以抹掉记录”,指的就是有条件撤诉,也就是不会有刑事犯罪记录。其实,并不存在“抹掉”的问题,因为只要满足了条件,就不存在有过刑事犯罪记录。任何人如果对刑事犯罪指控认罪了,则刑事记录一辈子也不会“抹掉”。

下面是几个例子帮助说明:

(1)撤案 - 1992年,民运人士王炳章使用伪造文件在向美国移民局申请“第二身份”,并协助其他非法移民使用伪造文件在美国申请身份,遭到联邦政府逮捕起诉。但是,一年之后,联邦检查官没有将有关证据和详细的起诉书递交法庭,法庭宣判“撤案”。虽然法庭宣判“撤案”之后联邦检查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重新起诉王炳章,但联邦检查官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重新起诉王炳章。

(2)撤诉 - 1998年,民运人士王炳章使用变造的美国护照旅行,入境美国时被美国联邦政府逮捕。美国联邦检察官后来决定“撤诉”,理由是未发现王炳章使用变造的美国护照有任何不正当的企图。

(3)有条件撤诉(满足条件) - 某民运人士2003年在纽约南码头大街上提供按摩服务被逮捕,起诉的罪名是“无证行医”,属重罪类。当事人律师和检查官达成协议,该民运人士承认“行为不检”,即“犯规”,并且接受一年内不再重犯的条件,检方则撤销起诉,该民运人士不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法官同意这项协议,当庭宣判“有条件撤诉”。该民运人士后来改行不再遇到麻烦,保持了无刑事犯罪记录。

(4)有条件撤诉(未满足条件)- 某法拉盛居民2005年提供色情服务被逮捕,起诉的罪名是“卖淫”,属轻罪类。她获得了“有条件撤诉”的判决,条件是一年内不得再犯。可是,两个月之后她又被逮捕,起诉的罪名还是“卖淫”,于是法庭判决她“卖淫”轻罪罪名成立,处罚是罚款加三年监管。三年监管期间她没有再犯。但是,三年监管之后她第三次被逮捕,这次他被起诉的罪名单纯是“无证行医”,属重罪。虽然检察官同意换另一项轻罪罪名起诉她,由于之前有过一次刑事记录,这一次的处罚就不得低于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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