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议双方(不是和警方)的冲突中,被捕者往往可以坚持“正当防卫”坚持到底迫使检方同意无条件撤诉,这里有三个原因被告往往可以获得成功:
1、检察长是民选官员,被告拒不认罪将会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本身将会是一个政治秀的过程,稍有不慎会给检察长带来政治压力。
2、冗长的司法程序,如果检方没有必胜把握,检方的工作会被拖累,纳税人团体会指责检方为了政治目的而不妥协。
3、法官一旦发现被告原意冒受到较重惩罚的危险而坚持陪审团庭审,或者要求没有陪审团情况下由法官判决(被告方有权利提出不要陪审团,检方不能提出这种要求,法官一般不喜欢被告方不要陪审团,原因是这样法官的公正性成为焦点而压力增大),法官往往会出现同情被告的倾向,被告选择陪审团庭审,法官会怀疑被告可能确实有冤情,被告若选择没有陪审团庭审,被告等与告诉法官对其公正性有绝对信任和信心,也会得到法官的同情。
在涉及的案子是“小事”的时候,检方往往由缺乏经验的助理检察官负责,被告只要得到有经验的律师的帮助,等与是“好马”战“劣马”,胜算极大。
由于上述原因,一旦被告方把阵势摆出来,检方一般就会同意无条件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