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如果是小事,就是一般的官司而已。不会被说成是“维权”。能提到这样的高度,多半是碰到了有官方背景的对手。也就是说案子已经带上了政治色彩,需要动用“法律中的高级法和正义”,即宪法中的人权条款来与一般法中违反人权的条款作斗争 (包括来自官方的压力)。因此早先人们尊称他们为“人权律师”。
在美国和西方也有这样的案子,比例很小而且赢的多。“人权律师”只好把一大半的精力放在了外国的人权上。但在中国情况恰好相反;政治压力使大部分律师望而却步。于是为了减少压力扩大队伍,约定俗成的把称呼改成了“维权律师”。其实这个称呼是不准确的;哪一个官司不是为了某种权利呢?哪一个律师不是“维权律师”呢?但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了这个称呼的正当性,无可厚非。
正由于这个立场说明了“维权官司”和一般官司一样;无论带不带政治色彩,都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官司。也就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官司,也就是79年我的律师提醒我的;要以现行法律为自己辩护。所以成功率很高,一度使罗干之流无所措手足。绞尽脑汁想修理这些人权律师。
于是大造舆论,说这些人权律师“维权就是搞政治”。这是标准的罗干口吻,哪里是在讲法律?这个帽子有两个作用;
1。警告你们自动律己,以后不要再打这种有政治背景的官司了。“维权就不能搞政治”
2。再打就有正当的借口修理你们;宪法中也有取消人权的条文呢。一切条文都以维护党的领导为前提呢。谁没有老婆孩子?
说到这儿,陈永苗们要干什么,也就不难看出了。我不管他披着什么外衣,以前有什么丰功伟绩。我首先看他现在干的是什么。坐了多年监狱的也有帮共产党说话的,一点儿也不奇怪。这样才更有说服力嘛,共产党自己辩解已经没有说服力了。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人都有七情六欲。威胁和利诱同样有效,有时不妨双管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