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作为相对于中国汉族人来说是“少数”的中国朝鲜族人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而这个特殊群体中间,就某一个关系到这个特殊群体的直接利益的事务,应该有权按照这个特殊群体内部的“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来决定。
如果中国朝鲜族人的“多数”,决定要通过自由选举的方式选出“朝鲜族自州”的州长,“朝鲜自治村”的村长,中国政府应该允许,并且共产党政府不得指定候选人,而让朝鲜族人自己推举自己的候选人,这样才算是真的“自治”了。
现在的情况是,不管是延边的“朝鲜族自治州”,还是辽宁、黑龙江等地的“朝鲜族自治村”,候选人都是共产党政府指定的,人们被逼着去投票,这样选举出来的人,不管你挑哪一个,都是共产党政府指定的人,都不会是选举他的人的代表,而是共产党政府的代表,或者说是为共产党谋利益的人,这种自治,当然就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