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局要求我家人转告我要好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条法律条款,这条款内容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开始时没太关心法律条款的内容,我只知道公安局说我是犯罪了,但我认为,我在美国,那就该依照美国的法律来判定我犯罪与否,我在美国做的事跟中国的法律有什么关系?可是,警察说我一定要看,必须看,看完了之后,还有话要说。
我不想理会他们,可是我小姐姐在警察找她时说,看过了。没想到,公安局真信了,还一本正经地说,按照法律规定,“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这是非常严重的,所以作为中国公民,我的家人不得参与并且还有义务阻止我进行任何有关的犯罪活动。
我姐姐跟公安局辩解说:“我弟弟在美国,小孩子也没做什么,最多就算属于轻微的那一类事情,不算犯罪吧。”没想到,警察回答说:“你知道你弟弟参加的是个什么样的组织吗?是那个叫正义党的,它号称要推翻中国共产党的政权,你弟弟还污蔑社会主义制度,那就不是什么轻微的事情了,这就是犯罪,懂吗?”
我得知公安局的说法后,我的回答只有一个:去他的《刑法》,去他的《宪法》,中国的《宪法》本来就不合法,哪有宪法规定特定的一部分人可以侵犯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并且称之为“人民民主专政”,哪有宪法规定一个政党是国家唯一合法的执政党,中国的老百姓根本就没有同意过这个《宪法》。没有人相信共产主义会有实现的一天,那么社会主义又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当然,我姐姐一定是不敢这样跟公安局说的,但愿警察还有在监听我和我姐的通话,这样公安局就知道我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