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中国共产党要代表的只是“大多数”,对于“少数”,中国共产党的原则上“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多数决定和少数服从的原则,而是一个多数暴政,牺牲、掠夺、甚至残害少数的原则。
比如说,地主、富农、资本家等死少数,穷人是多少,中国共产党就是这么一个代表了多数穷人的政党,对地主、富农、资本家就进行“人民民主专政”。这样的事情发生,是不是民主呢?是不是多数决定呢?肯定是的。但是,这种“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在对少数的地主、富农和资本家进行掠夺和残害的基础上,这样的民主原则在西方是行不通的,因为西方的民主,还必须受到其他一些原则的限制,那就是保护基本人权、保护私有财产,还有司法公正。有了这些,少数就得到了保护。
中国在忽略保护基本人权、忽略保护私有财产和没有独立的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如果谈民主,特别是谈一人一票的直接选举民主,会所什么结果呢?当然就是多数暴政,是以牺牲、掠夺和残害少数来实现的,这就叫“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民主的意思,就是如此。
中国的法官,配偶子女同时是律师的,占少数,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是律师,牺牲和剥夺了这些人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在所不惜。这种表面上的“司法公正”,实际上是用另一种只影响到少数人的利益的司法不公正换得的。
中国的司法不公正根本不是因为法官的配偶子女是律师造成的,中国的司法不公正是中国共产党介入司法造成的,这个大家都知道,至今,中国法院的院长还可以是不懂法、没有经过系统法律教育的人担任,而这样的人同时可以是法院的党组书记,有最后的决定权,这样的司法制度,司法能公正吗?从这一点来讲,中国共产党并不能代表多数,因为多数中国的司法系统的人都不认同这样。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利益至上,必须拥护,强迫拥护,不拥护不行,不拥护就除掉律师和法官资格,这怎么用“人民民主专政”来解释呢?还是可以解释的,那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这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