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那些主张民主、自由、人权的政治活跃人士中,有人形成了这样一种倾向:在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和现有的法律之下“维权”,这样的维权活动能够导致人们习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力,有助于提高民众对公民权利和人权的认识,也有助于推动司法独立在中国形成。同时,他们主张在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和现有的法律之下追求“民主”,他们认为参与乡镇和城市地方选举活动,有助于提高民众参政意识,有助于在中国推动民主宪政。
我们过去已经有人说了,在中国共产党宪法和现有法律体系下的“维权”,只能维护中国共产党政府所允许的“社会主义公民权”,这种“公民权”之前加上了“社会主义”的限制,就不是我们普通意义上所说的“公民权”,这里的“社会主义”代表着同“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的政治制度相冲突的政治追求。
我们过去好像没有多少人说过,在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和现有法律体系下的“民主选举”,其实是在继续维护中国共产党宪法所规定的“共产党领导”,即维护一党独裁的“民主选举”。一党独裁制度下的选举怎么可能是“民主”的呢?一党独裁下的“民主”,如果从中国共产党的宪法中来找定义的话,不就是主张和允许多数对少数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吗?这同自由民主政治制度下的“自由选举”究竟是一条道上的不同路段,还是根本就不在一条道上呢?
让我们把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和法律体系比喻成一颗树,让我们把在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下的“维权”和“民主选举”比喻成树上的果子,那么什么树上一定结什么样的果子,难道不是我们最起码的常识吗?
因此,主张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政治活跃人士,我们究竟是继续主张在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和现有的法律之下“维权”和“参政”呢?还是首先主张改变中国的宪法,在中国的大地上种下能够结出自由民主和保护私有财产果子的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