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是不能完全理解什么是“不合作运动”。我的问题是:
中国共产党政府要求我们去做的事情,我们不做也不算犯法的,我们不去做,应该算是“不合作”但不犯法。如中国的公安部门要求延边的朝鲜人如果怀疑谁是非法入境中国的北朝鲜人立即举报,几乎没有人去举报,这就是“不合作”。政府要求我们遇见北朝鲜人在延边乞讨路费和衣物,不要给他们,很多人照样给,政府没有法律规定给了究竟算违反了什么法律,因此给北朝鲜人路费和衣物,也可以算是“不合作”。
中国共产党政府要求我们不能去做的事情,用法律规定做了要受法律惩罚的,当然也可以叫“不合作”,但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做了是要受法律惩罚的。所以,在说“不合作运动”的时候,应该说明其中包括了不遵守政府的有关法律,并且要为付出代价作好准备。不把这一点讲清楚,只是抽象地说“不合作”,会有人认为我们故意对可能要付出的代价轻描淡写,有欺骗和不负责任的嫌疑,作为一个团体,对建立良好的信任度是有害的。
应该说,我们在延边的朝鲜族人,在帮助北朝鲜难民方面,很多事情是必须要“违法”的,通风报信、帮助转移、帮助寻找住处和工作机会、甚至帮助取得中国的身份证件,这些都是明显“违法”的,政府抓到了肯定要受惩罚的,做的人不是不知道这种后果,但做的人准备好了为此付出代价。被抓到的人,没有人叫冤,但大家都会指责中国共产党政府对北朝鲜难民的政策是不人道、侵犯北朝鲜人的基本人权的。
我的看法是,把“不合作用动”应该包括不遵守政府的有关法律公开说清楚比较好,不要回避。有什么好回避的呢?我们应该对中国共产党政府不人道、侵犯北朝鲜人基本人权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公开地说“不”,我们是理直气壮的,我们“违法”可以是理直气壮的,为什么要回避呢?不要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