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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苑俊芝女士的自述:她2000年随一个中国官方商务代表团出访格林纳达多巴哥前,有位朋友请求她携带一些有关中共公安部门搞破案承包责任制的文件影印本和一篇批评文章出境。她成功地将这些资料携带出境了,但是在她访问格林纳达多巴哥的时候,中共使馆驻当地的安全人员发现了这些材料,致使这些材料没有能够送达目的地。
我今天要跟大家讨论的是一个秘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如何把中共禁止携带出境的文件或材料成功携带出境的问题。苑俊芝女士携带文件出境是成功的,而后来被中共驻外安全人员发现这样的情况虽然发生在苑俊芝女士身上,但这是特例,而且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我今天要跟大家讨论携带中共禁止携带出境的文件或材料出境,不是指间谍工作中携带的所谓国家军事机密文件或者是商业、科技机密文件,我所指的是不应该属于任何国家机密,而是中共政府对其百姓实行压制、违反宪法或自己的法律、错误的政策等有关的文件,从言论自由的角度,我们认为为了将中共的这些丑行曝光,我们取得第一手资料作为证据的努力是正当的行为。而中共时常把这些材料当作是“国家机密”,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中国政府的有关做法也一样没有任何正当性。
但是,在我14年的海外民运组织的工作中,我发现我们的朋友在中国取得一些我们所需要的文件并不难,难的是怎样把这些文件送到海外,谁来运送的问题。比如我几年前到中国大陆去,好多次都有朋友准备了一些这样的文件或者手稿希望我替他们带出境,我就不敢亲自携带,因为我知道我应该是遭到严密监视的人,同时我也害怕请求我携带这些文件或者手稿这样的事情本身就是中共国家安全单位针对我所设的陷阱。我除了想办法另外安排之外,我既不能考虑自己携带,我也不能把这样的材料保留在自己的身边。但是,我想办法另外安排的最佳选择,就是寻找苑俊芝这样的人来帮助我。
要寻找一个合适的人士帮助携带中共禁止的文件材料出境,首先我会考虑这样一些基本的条件:
(1)这个人应该是参加一个中共官方商务代表团出境短期访问者,而且他的行李比较简单。这样,中共海关比较不容易把他当作重点检查的对象。
(2)这个人出境访问的国家应该是一个对于中共来说政治上并不敏感的国家,应该尽量避免他的访问目的地是美国、日本、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台湾、香港、澳门等。如果他的访问国家是非洲、中东、南美洲等国家,中共海关一般不太会把注意检查他们是否携带了违禁的文件材料。
从上面提到的苑俊芝女士的情况作为例子来看,她能够成功地将文件携带出境,跟她符合上面两项条件有关系。如果出访的目的地国家是美国,那么她这样做的危险性就比较高了。
在委托携带这样的文件资料的时候,我还要考虑另外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我跟一些民运中的朋友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我的原则是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吕庆芳女士是我的观点的主要反对者,她认为不应该让携带者了解文件资料的性质和内容,这样携带者一旦被海关检查出问题之后,因为真的什么都不知道,按照“知道情况越多麻烦越多”的道理,这样更好。吕庆芳女士的看法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也是对的,但是她的方法必须限制在提供文件资料的人已经离开中国大陆的前提下才可行,而这种情况并不多。
我认为,让携带者了解所携带文件资料的性质(不一定是内容)是应该的,这样一旦出现问题,携带者因为预先了解文件资料的性质,因为有了思想准备,比较容易灵活应变。这里的关键是因为携带者了解文件资料的性质,所以他能够设法保护文件资料的提供者。如果携带者蒙在鼓里,那么他很可能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无意将文件资料的提供者或者其他相关的人和事给暴露出来了。这一方面我有过亲身体会的例子:
大约在1987年,我携带一些王若望的手稿到广州,这一步虽然成功了,但是我发现有公安注意着我。也许他们并不知道我携带了王若望的手稿,但是我在广州还是决定把这些手稿给销毁了,因为我觉得不安全。但是,1998年初我在北京,我需要帮助把一份重要的文件转移到美国的时候,我就告诉了那位携带文件去俄罗斯的朋友邮寄到美国的朋友信封里装的是什么,告诉他危险性,然后我告诉他一旦出问题就立即把我“出卖”。在他去俄罗斯的那天,我去香港等待,万一出问题,他可以对海关说是我让他带的,但是他不知道具体的内容,他这样把我说了可以保护他自己,对我没有什么危险,而真正让他携带文件出境的人却一点也不涉及,得到了最大的保护。这位去俄罗斯的朋友没有出问题,我在香港与他通了电话之后,又返回了中国大陆。
当然,当我需要告诉协助携带的人文件材料性质的时候,我必须要找到的是政治上可靠并且愿意帮助我们的人。否则,人家不会同意协助,有的还可能给我带来危险。我觉得大家也应该知道当把文件材料的性质告诉携带者之后,他们犹豫了,拒绝了是正常的情况,因此需要找对人,也需要谨慎和耐心。(200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