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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

胡安宁:何谓“民族有原罪”?

人文最初,以血缘结成氏族,再进一步扩大为部族。

本氏族部族在狩猎及保护猎物及“猎士”的斗争中要驱逐或消灭外来族群,以今日观念,这无休止的食肉强弱生存撕杀,就是吃苹果的“原罪”。

这是全族的“本能”要求,就象非洲原始部落没有单数第一人称“我”一样,何来统治-被统治意志之分?!

后来,部族在混血和战斗中壮大,有了共同语言。共通经济生活,共同地域,最终形成共同文化及其副产品共同心理素质,组成了较稳定的共同体,有了管理阶层,有了厮守的疆土;民族与国家几乎同步孪生了。

民族-国家共同体,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和生产力,要掠夺别民族的财产和生产力(工具和人口),就要打仗杀人抢“处女地(人〕”或“高产被开发地(人)”,在本民族得利的就是他民族受伤害的,对外无所谓“公义”“公理”。

这也就是有原罪者优胜,得活得发展。没原罪者,劣败。

那时,掩盖着的统治者的利益被作为全族群的利益,统治者的意志多作为全族群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

“春秋无义战”,这也就是“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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