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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

公民常识 第一辑——自由

一、人与其他动物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人与其他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具有信仰,即人相信某种超越于个人和大自然的力量的存在,这种超自然的力量就是神。通过相信神明的存在,人们进而相信了天堂和地狱的存在。天堂和地狱是人死后的不同归属。由这些意识构成的信仰在人的内心深处产生某种虔诚而深深的敬畏感,由这种敬畏感在人的头脑中生长出有关是非、善恶、好坏、美丑、爱恨等辨别意识,这种意识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良知(又称良心)。良知(conscience)是把人从其他动物中超拨出来、使人成为高贵动物的一种强大而纯正的精神力量。良知是做人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和资格,是做人最低的人伦底线。作为一个人,无论在任何状态下都必须听从良知发出的召唤,必须按良知的召唤去行动,才能保持人的尊严,才能维护生命的价值。丧失了良知,也就丧失了做人的资格。这种丧失了良知的动物尽管在外表形态上还具有人的身体形状,但这种动物已不是人,而是成了其他野蛮动物。因此,良知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属性,是任何要想做人的动物无论在任何壮态下都不能丧失的底线伦理和做人的资格。

  学识、矜持和正义,豪侠、高贵和优雅,这是使我们区别于野蛮人的标志。

二、 什么是自由?

  --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人们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去做,不受任何限制,这就是自由。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的行为或若干人的专断意志而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理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所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适合他们本性的方式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自由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

  要让一个民族明白自由的好处,应该对它说些什么呢?没有自由,你会遭受享有特权的少数人的压迫;许多人会为一小撮人的野心作出牺牲;不公平的法律支持强者,欺凌弱者;你享受的只是不稳定的快乐,虎视眈眈的专横权力随时都可以把它夺走。你既不能对法律的制定、也不能对地方长官的选举发挥一份作用。有了自由,所有这些弊病都将消失,你的一切权利都将恢复。

三、 作为一个人,他天然地享有哪些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

  --作为一个人,他天然地享有下列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地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最神圣的天赋权利;它是生命得以存在的载体和标志;它是一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的源泉。生命权不受任意的侮辱、损害、践踏和剥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生命权不受任何限制。

  财产权是实现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其他一切权利的主要工具。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经济行动以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它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实现。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如果没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也就丧失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生命权本身意味着每个人有权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

  自由地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是由生命权所延伸出来的一系列自由权的总称。人类生命的独特性在于每个人都是肉体与精神的双重存在,每个人都应当享有除法律禁止以外能自由自在、不受任何约束地去追求自己认为能实现幸福人生的自由才行。这些 自由包括思想、言论、结社、迁徙、工作、信仰等的权利。只有当人们的这些权利获得了切实的保障,人们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权才会得到捍卫和促进。

  因此,生命权、财产权与自由权一起构成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三项人权。

四、 人类社会生活中为什么需要政府这种组织机构?

  -- 一个人若想在地球上安全而又幸福地生活,单靠他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首先,他无法防止和抵御各种针对他个人的犯罪和侵害;其次,人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单靠个人的力量无法满足的需求,这就要求无数单个的个人在发挥各自天赋和才能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共同生活的群体,分工创造,为社会生活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从而,每个个体都要过社会群体生活。

  只要存在人类群体生活的地方,就必然会出现涉及群体中的每个人的公共事务。因为群体生活中的每个人的性格、旨趣、思想、利益都不同,但他们又不得不在一起生活,这就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有专门处理这种由群体生活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的机关。政府就是根据这种需要而产生的管理群体生活的公共事务的机关。公民作为群体生活中的一分子,他通过纳税来提供建立和维持政府这种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所需的各种物质条件并为政府提供从事管理活动所需的各种资源。公民纳税建立政府,其目的有二:一是为群体生活提供安宁与和平,从而保障人权;二是为社会生活提供只有政府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仆人。因为政府是人民花钱雇佣的服务机关。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满意而优质的服务。

  公民是否纳税、纳多少税应当由公民的代表所组成的代议机关来决定。税收也应当由公民的代表所组成的代议机关来控制并监督其开支。税收应当用于建立和维持政府运作所以及政府为社会生活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绝不能用于任何除此之外的其他目的之上。

五、 如果有人在选举过程中用金钱收买你的选票,而你因为贪图小利乐意出卖自己的选票,你知道这样做的后果吗?

  --在自由而普遍的选举中,候选人企图以金钱来收买选民手中的选票,这种行为表明:候选人竞选公职的目的不是为了通过从事公共服务活动来报效社会,而是为了通过掌握官职来所赋予的权力来满足个人的野心和私欲。通过金钱收买选票上台的公职人员,一旦掌握了权力,其所造成的祸害,轻则搜刮、掠夺、盘剥他所治下的选民,由此造成的祸害,远远大于他买选票给选民支付的好处费;重则滥施淫威、践踏人权、打击报复,甚至给除了本选区以外的整个国家或民族带来深重灾难。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选民出卖选票的行为对个人和国家都是得不偿失、利大于弊,甚至是个人不幸和社会生活许多灾难的根源。相反,选民在选举中应当根据候选人的品格、才能和施政纲领来投票才是安全地托付自己权利的有效方法。

六、 为什么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rule of law )?

  --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文明状态下,人学会了服从理性的规则,因此,文明社会实行法治,而野蛮社会实行人治。"所谓法治,就是指政府和人民都服从、遵守法律,而被政府和人民所服从、遵守的法律则必须是善良和正义的(亚里斯多德的定义)。"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保证政府和人民都遵守法律并且这种法律又是善良和正义的呢?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怎样才能使政府和人民守法。要使人民遵守、服从国家的法律,这很容易,因为有强大的国家政权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国家执法机关的强大威力足以使任何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即使有不遵守法律的公民,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会立即受到执法机关的追究。因此,使人民守法无需什么条件。

  怎样才能使政府也遵守、服从法律呢?一个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不受人民监督、也不向人民负责的政府完全可以置法律于不顾,我行我素,不遵守它自己制定的法律。在这种状态下,政府完全可以不服从遵守法律。只有在民主制度下,当政府官员由人民通过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产生后,政府守法才有了保障。因为在民主制度下,政府官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他们要依法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对于违法犯罪的官员,人民除了依法罢免或弹劾外,这些官员还将受到司法追究。定期的、自由而公正的选举、独立的司法机关和时刻监督政府的新闻舆论,使得政府官员的违法防罪行为无处可逃,迫使执掌大权的政府执法人员也不得不服从并遵守法律,对法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样,就确保了政府本身也服从、遵守法律。

  其次,怎样才能确保被政府和人民所服从、遵守的法律是善良和正义的呢?法律的善良和正义是指法律的内容极其精神符合社会道德良知的要求,反映并体现人民的愿望和意志,维护人权,捍卫公民的正当权益等。在专制社会里,当法律是由专制者凭个人主观意愿制定的话,法律的内容和精神是不可能体现善良和正义的。只有在民主制度下,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所组成时,法律才会是善良和正义的。在民主制度下,人民定期选举那些能够体察民情、了解人民的呼声和愿望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只有由这样产生的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才会反映道德良知的要求,体现人民的愿望,捍卫公民的人权,促进个体和社会的利益。这样的法律才会是善良和正义的。即使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者制定了与维护人权的宪法不符的法律,民主制下的违宪审查机关也能及时纠正这种弊病,确保民主制下的法律是善良和正义。正是从上述意义上讲,只有在确立了民主制度并将其真正付诸实践的地方,才会真正出现法治状态。只有在法治社会里,人权才有保障,社会才能进步。因此,只有实行了民主,才会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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